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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劉彩萱等2人涉嫌凌虐兒童致死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被告劉彩萱、劉若琳均提起公訴,均係犯:
(一) 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嫌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嫌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嫌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劉彩萱、劉若琳之保母身分及托育經過:
(一)劉彩萱、劉若琳為姊妹,2人均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下稱兒福聯盟)待出養兒童保母名冊所列,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嬰幼兒且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專業保母人員,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登記在臺北市文山區住居所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二)緣劉彩萱於民國112年8月間,經由兒福聯盟媒介與男童劉○○(111年2月生,下稱劉童)外婆嚴○○簽署家庭托育契約書,約定自112年9月1日起至劉童交予收養人或其他停止托育原因發生日止,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之對價,在劉彩萱住處全日照護劉童,費用則由兒福聯盟支付。
二、劉彩萱、劉若琳之犯案經過:
劉彩萱、劉若琳共同基於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傷害及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自112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止,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凌虐妨害自由部分:
劉彩萱在其臺北市文山區住居所,以繩索、布條綑綁劉童四肢、頭部;將劉童身體部位對折綑綁,並用口罩、保力龍遮蓋劉童眼睛後,使用行李帶將劉童綁附在椅腳邊;另將遭綑綁之劉童塞入水桶或擁擠角落雜物旁邊。劉若琳則於劉彩萱洗澡或外出時,協助綑綁或看管監督劉童,於劉童蒙眼口罩脫落時,將口罩拉上,以蒙住劉童雙眼。並曾見到遭綁住雙手、雙腳放置於水桶之劉童掙脫踢翻水桶,掙扎嘗試掙脫逃離時,仍將之綑綁固定好塞回水桶內。劉彩萱、劉若琳並長時間罰劉童裸體躺在地上、雙腳抬高跨門上,不得變換姿勢。劉彩萱另命劉童長時間裸體罰站於陽台、屋內等角落、長時間罰站至睡著等方式,妨害劉童自由。若劉彩萱不在或洗澡時,則由劉若琳為上開凌虐劉童之行為。遇劉童不從,劉彩萱即以腳踹、毆打劉童,以眼神怒視、大聲斥喝及辱罵「機掰」等言詞,致劉童害怕畏懼而不停顫抖,且身體因長期綑綁導致四肢變形而不對稱,以上述凌虐方式妨害劉童行動自由。
(二)傷害部分:
劉彩萱在其住居所及劉若琳住所,以徒手、腳踹及持物品毆打等方式攻擊劉童。見劉童走路慢,就從後面推劉童去撞牆,致劉童頭部撞及地面或牆壁。劉若琳另於112年9月7日以指甲刮劉童右頸部,劉童經劉彩萱、劉若琳以前述凌虐方式妨害自由及傷害行為,因此受有脖子撕裂傷及全身(含頭臉部、四肢、生殖器、指甲、頭皮等)多處新舊不同程度鈍挫擦傷、瘀傷、裂傷、大血管塌陷、下門牙缺牙(3顆斷裂、1顆脫落)、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等傷害。
(三)其他凌虐部分:
劉彩萱、劉若琳除以上開方式傷害劉童及妨害其自由施以凌虐外,復未帶劉童就醫接受適當治療,劉彩萱另重複使用爬滿蟑螂之紙杯,盛裝內容物為不新鮮、冰箱廚餘、燒焦物絞碎或打泥物(均未加熱),用以餵食劉童。因不願幫劉童穿衣服,即讓劉童長期裸體(含冬天),而無任何衣物蔽體。甚至一天只提供一餐量約半個紙杯之上開冷凍泥狀絞碎物給劉童,致劉童長期營養不良、缺血而身體衰弱,並感染肺炎。劉彩萱、劉若琳以上開各方式對劉童施以凌虐,均足以影響劉童身心健全發展。
三、劉童死亡之過程與死因:
(一)劉童因遭劉彩萱、劉若琳以前述方式凌虐,持續未獲適當食物、睡眠、照護、醫療或救助,造成長期營養不良、肺炎、身心狀況持續惡化,於112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出現嘔吐,手腳冰冷、食慾不振及活動力下降情形;惟劉彩萱仍未立即將劉童送醫,僅將其置於電腦雜物間角落,且未對劉童為任何照護。
(二)至翌(24)日凌晨0時許,劉彩萱發現劉童無意識,始囑其夫撥打119報請救護送醫;惟劉童於同日凌晨0時27分許送至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前,仍因遭人束縛約束、長時間罰站、毆打創傷,導致頭臉部、四肢等身體多處外傷、瘀傷,進一步造成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因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參、本案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相關證據及具體求刑,檢察官將於審理程序中提出。
肆、被告陳○潔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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