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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被告謝智鈞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8年7月10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壹、主文
謝智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事實摘要
一、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謝智鈞於民國106年7月間,見林映喬在網路上刊登出養名為「茉莉」之貓,及「茉莉」所生名為「香草」之貓的訊息,並載明認養人需符合「有穩定工作及穩定收入、租屋者需經房東同意、家裡無貓者優先」之條件,詎其明知自己已有飼養1隻貓,且當時仍為在研究所就讀之學生,並無工作及收入,且未詢問房東是否可在租屋處養貓,而不符林映喬開具之認養條件,惟為順利使林映喬同意將上開2隻貓由其認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林映喬佯稱「其職業為工程師,目前在雲林工作,並未養貓,且租屋處可以養寵物」云云,致林映喬陷於錯誤,誤認謝智鈞符合其開出之上開認養條件,而同意出養上開2隻貓,並於106年8月26日,在謝智鈞之雲林縣斗六市龍潭北路5號4樓之1之租屋處,將上開2隻貓交與謝智鈞領養。
二、關於誣告部分:
謝智鈞領養上開2隻貓後,因不擅照顧「茉莉」、「香草」,致「香草」受有股骨遠端骨折之傷害,「茉莉」則於106年11月間某日死亡,謝智鈞因害怕遭林映喬究責,仍持續向林映喬謊稱「茉莉」仍然存活,並傳送「茉莉」之照片給林映喬,以取信於林映喬,惟林映喬發現照片中之貓與「茉莉」似有不同而心生懷疑,遂前往謝智鈞之上開租屋處拜訪查看,謝智鈞明知「茉莉」早已死亡,竟向林映喬謊稱:「茉莉」於前1日走失云云,並為求取信於林映喬,明知「茉莉」業已死亡,並非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犯意,於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7分許,前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向受理報案之警務人員報稱「茉莉」於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在上開租屋處遺失,警方乃將之登載於受理案件登記表,而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參、本案偵查、審理過程之摘要
本案告訴人最初是認定被告謝智鈞除涉犯詐欺取財罪、未指定人犯之誣告罪外,尚認定被告另涉犯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但經檢察官偵辦後,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受傷或死亡的行為,但是告訴人在開放認領「茉莉」、「香草」時,即已明確載明認領人須具備之條件,並無模糊空間可言,但被告明知其不符合告訴人所開出之認領條件,卻積極向告訴人虛捏其資格,使得告訴人誤認為被告符合其開出之認領條件,於是同意將「茉莉」、「香草」交由被告,但被告在照顧「茉莉」、「香草」的過程中,發生「茉莉」死亡、「香草」受傷的結果,但被告沒有向告訴人坦承此事,反而試圖隱瞞此事,甚至向警察謊報「茉莉」在其租屋處遺失,使警察須進一步調查「茉莉」是否遭他人取走,所以檢察官僅起訴被告係犯詐欺取財罪、未指定人犯之誣告罪,本院也認為被告的行為,符合此2罪的要件。
肆、本案關於量刑上考量的因素:
、被告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工科碩士班研究生,年紀尚輕,未來有大好前程,而被告自己表示已經有養貓,也明確知道自己不符合告訴人開出的認領條件,如果被告在向告訴人認領「茉莉」、「香草」之前,可以多加考慮自己已經有養貓,是否確實有足夠的時間、心力可以照顧告訴人想要出養的貓,或許就不會如此堅持一定要收養告訴人的貓。被告在已經有養貓的情形下,又再多認養告訴人的貓,在無法全心照顧的情形下,本來應該要及時向告訴人反應,讓告訴人可以及早將貓領回,再尋覓適合的認養人,但是被告卻沒有顧慮到這點,終究導致告訴人的貓發生一死一傷的結果。之後被告在面對告訴人探詢所認領之貓的狀況時,如果可以及時向告訴人坦認錯誤,並確實告知貓的狀況,一切事情並非無轉圜的空間,但是被告卻沒有坦白,反而藉由向警謊報貓隻遺失,試圖隱瞞真相,或許這並非被告的本意,只是自己虛報符合認養資格在先,又發生認養的貓一死一傷的結果,為了避免被追究責任,竟選擇以向警謊報遺失的方式逃避告訴人的追問,如此面對事情的態度不僅過於輕率,更讓自己陷入刑事處罰的更不利處境。
、然而,被告一開始的行為雖然不智,但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行均坦白承認,而考慮被告能夠及時面對自己的過錯,其歷年學業表現不錯,而被告在事件爆發前,對於所認領的貓發生的受傷結果也並非置之不理,而是有支出醫療費用,可以見得被告並非為了虐待貓才向告訴人領養,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看出有悔意,而非擺出無所謂、事不關己的態度,且積極想要與告訴人和解並道歉,這些情形都是本院認定被告犯後態度的重要因素,再考量告訴人因受騙而出養貓給被告,致貓發生一死一傷的結果,在與被告交涉、訴訟過程中對其造成心力交瘁,以致於無法原諒被告,而告訴人的意見在量刑上也是重要的量刑因子,所以本院在綜合衡量被告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對本案的意見後,就被告本案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各量處上開刑度,希望被告可以記取此次教訓,不要再犯。
、至於被告的辯護人表示被告年紀尚輕,尚有大好前途,且深具悔意,希望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但因為告訴人沒有接受被告的道歉,也不願意跟被告和解,則本案是否適合給予被告緩刑,並非全無疑義,故未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伍、案情以外需要多說明的部分,
本案在審理時期網路引起很大關注,如Dcard版也引起網路參與者的義憤填膺,甚至在開庭前在網路上還有熱心民眾號召要前往開庭時旁聽,但討論串裡都是把被告當作是虐貓人士,並對虐貓行為感到髮指,也有網友比喻本案是台大博士生虐貓案的翻版,但實際上從卷證內容跟檢察官最後起訴、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均沒有認定被告有惡意虐殺貓咪的行為,這也是在刑度上法官給予得易科罰金刑度的原因,同時也考慮到被告照顧貓咪輕率的態度,所以也沒有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
刑事第八庭 法官 陳育良

【茉莉事件全案終結 詐欺犯雲科大碩生謝智鈞遭判三個月又二十天】

大家好,我是溜媽

這場官司爭訟了近兩年,我終究是堅持走完了。

審判結果雖是輕判,但它不僅成為了全台詐欺認養的指標

更讓謝智鈞受到了司法的懲處和背負前科,這就是我最終的目的。

這樣的過程不僅舉步維艱,更受到了許多的質疑

有很多的人給予我支持與鼓勵,我非常的感恩

卻也有不少人指責我,認為不過就是兩隻貓,我何必把事情鬧大?

因此我想清楚告訴所有人,茉莉和香草是我的女兒

當初茉莉被原飼主棄養在自家門口時,全身脫毛、滿身傷痕,瘦骨如柴還懷孕

但因嚴重營養不良,懷孕期間大部分的胚胎都萎縮掉,只有香草一隻存活

我費盡心思的幫茉莉待產補身體,她卻在生產當天難產、大量失血

隨後我緊急將她送醫剖腹,香草才能順利誕生。

我們一起生活了很幸福的五個月,直到香草將近三個月大時才開放認養,

即使內心很想留下她們,但我是流浪犬貓的中途之家,當時已有四五隻貓咪在排隊等著要
進來

有出才能有進,因此我下定決心要替她們尋找最適合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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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認養人的過程中我絲毫不馬虎

除了列出必要的認養條件外

還需透過以下流程:

清楚看完認養條件後才找的到通關密語 → 私訊我通關密語 → 填寫認養申請書 → 線上
訪談 → 對方親臨我工作室面談、與貓互動 → 我親送貓咪到認養人家中並請對方簽認養
契約書

而這些過程雖繁複,但唯一目的是希望認養人能夠嚴謹和重視他們即將要認養的這隻貓咪
,並且透過一來一往的談話來使認養人不斷去思考自己是否真的適合、是否真的願意去照
顧一隻貓的一生,永遠不離不棄。

當初喜歡香草和茉莉的人多達20幾組,大家條件也都很優秀,為何我卻偏偏選中了謝智鈞

除了他聲稱符合我指定的基本條件[年滿25歲、有穩定工作、家中無貓隻、經房東同意]以

他更聲稱自己為SOHO族在家工作,有大量的時間能夠陪伴黏人愛撒嬌的茉莉和香草。

他和當時的同居女友何X婷親臨我工作室與茉莉和香草互動時,一向好客、不怕生的兩隻
貓,對他們的到來熱烈歡迎。

因此我當時做了送養給謝智鈞和何X婷的決定,沒想到卻將茉莉和香草送往了地獄之門。

因為,他所說的一切,都是謊言。

(註:認養條件中的家中無貓隻,是因茉莉生了香草後持續哺乳,身為母親的天性不容許
任何貓隻靠近香草,會出爪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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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兩個月後謝智鈞開始推託工作繁忙、到大陸經商等理由,並且傳送的貓咪生活照經我
比對後根本不是茉莉

因此我請律師寄發了存證信函,他收到後便謊稱茉莉抓破紗窗走失,一切才東窗事發。

原來在送養後兩個多月,香草就不明原因右後腿粉碎性骨折,茉莉更不明不白的死了。

直到四個多月後,我才救出了一隻後腿帶有終身後遺症的香草,和一袋腐爛了兩三個月只
剩皮毛和白骨的茉莉貓屍。

而我才終於明白,謝智鈞只是雲科大電子系的碩士生,不僅沒有工作,每週還需靠著父母
匯的2000元生活費過日子

欺騙我沒有養貓的他,在他所居住的套房裡其實還養著一隻摺耳貓,只是故意在我送茉莉
和香草去的時候藏在朋友家

房東更始終沒有答應他可以飼養貓咪,更不知道他的五坪小套房裡住著三隻貓!

而更可怕的是,他當初傳給我生活照裡的那隻偽裝成茉莉的貓,難道代表著在茉莉死後他
又去認養了一隻長得很像茉莉的貓嗎?

(註:摺耳貓已由愛媽Lulu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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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智鈞在偵查庭上態度囂張跋扈,不斷指責我

「都是你把茉莉和香草的故事寫得太可憐,我才會認養她們!」

「都是茉莉自己身體有問題才會死啦!」

「你現在就是想要拿到錢嘛!」

「我哪裡沒符合條件啊!」

當事實擺在眼前時,他仍執意對著法庭說謊,毫無悔意,並且一字一句深深刺痛著我的傷

或許因他這囂張跋扈的態度和我所準備的證據充足,使得檢察官終於決定起訴他,將他送
往了刑事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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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庭審理時,謝智鈞一改先前囂張跋扈的態度,開庭不到三分鐘即認罪,從頭到尾
在法官面前裝乖。

即使如此,他對於茉莉的死和香草的骨折仍無法交代,堅稱兩者皆原因不明,並且仍持續
說謊想欺騙法官:

「雲林斗六沒有夜間急診醫院,所以茉莉出事的時候我才沒送她去急診」

殊不知我早已蒐證,當場打臉他:

「距離謝智鈞居住地路程約10分鐘就有一家有提供夜間急診的動物醫院,而這家醫院還是
當初香草骨折時他帶去開刀的醫院!」

所以他簡直是睜眼說瞎話!擺明就是想要掩飾自己犯下的錯誤!

更可笑的是,他還當庭拿出國小輔導股長獎狀、國高中校內義工時數表出來,積極想要向
法官證明他是一個很有「愛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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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全案終結,耗時將近兩年,法院總算是認證了這位詐欺犯的罪刑

詐欺取財罪 → 判刑三個月有期徒刑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警局謊報案件) → 判刑拘役20天

希望藉由此案的判例,能夠幫助到未來有需要因為被詐欺認養而打官司的中途

更希望藉有此案的判例,可以使得企圖想詐欺認養的人有一個嚇阻和借鏡。

雖遺憾的是最終無法以動保法虐待動物等罪嫌來將謝智鈞繩之以法,但能有此結果我已滿
懷感激。

(註:動保法起訴條件必須是「親眼看到他虐貓」或是有茉莉的「驗屍報告」或是謝智鈞
「自己承認」,但茉莉當時的遺體已腐爛近三個月只剩下皮毛和骨頭而無法驗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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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高雄「王芊智律師」在第一時間幫我撰寫與寄發存證信函和撰寫刑事訴狀。

更感謝貓版版友「台北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黃念儂律師」的來信,願意義務性擔任我的委
任律師。

如今事件總算到了尾聲,我也終於能放下心中大石,香草回來後在我家過著公主般養尊處
優的生活,

而茉莉已完成火化,送完她最後一程後終得以安息。

最後我想跟茉莉說:

「茉莉,媽咪成功了喔!終於把欺負你的壞人給判刑了!你掛念的女兒香草現在有爸爸、
媽媽、阿公、阿嬤和舅舅在疼愛,往後你要快樂的當個小天使喔!如果要投胎,記得回來
媽咪身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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