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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法理上,商標訴訟的勝敗關鍵,在於「識別性」。商標若有使一般消費者對於商標所表彰的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或是誤認為同一商標、誤認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加盟等關係,就可能侵害商標權。

 

識別性易混淆 輸了商標訴訟

 

本案中,法院認為祿大宣傳「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開的店」等用語,足以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祿大經過老天祿授權使用商標,或商品來自同一來源;因祿大舉證的「上海老天祿」商標,僅能證明「善意先使用」於糕餅、糖果,無法證明上海老天祿先使用於滷味,而祿大宣傳上卻強調滷味,但未獲滷味知名的老天祿授權使用商標,才會判祿大敗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據商標法,訂有詳細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包括具有先天識別性的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商標,以及後天識別性商標,都有嚴格的審查標準。

2021/03/23 11:4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以滷鴨舌聞名的「武昌街老天祿」,指控祿大食品負責人周映明,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為廣告宣傳,在網頁文宣放置武昌街店面照,還在「武昌街老天祿」店面附近,和金饌企業社合作開店,使用「上海老天祿」商標販賣滷味,易使消費者混淆滷味出自「武昌街老天祿」或是有加盟關係;智慧財產法院前年判「武昌街老天祿」勝訴,祿大食品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台灣老天祿」名義販賣滷鴨舌及肉製商品;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西門町目前有2家「老天祿」分屬不同家族經營,蔡毓根家族經營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謝玉泉家族經營武昌街的「老天祿滷味」,本案是蔡家長媳周映明的祿大食品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宣傳、販售商品,被武昌街謝家告上法院。「上海老天祿」並非本案當事人。

祿大食品負責人周映明主張,「上海老天祿」創辦人蔡毓根,因戰亂而於1949年來台,與親戚紹東壽約定由蔡毓根製造食品,紹東壽負責店面管理經營,合夥分工經營糕餅生意,並以「老天祿」為名對外營業。

1951年2人協議分家,蔡毓根自營「老天祿食品號」,紹東壽經營「老天祿食品行」,雙方營業名號都是「老天祿」,常會有客戶混淆,蔡毓根因而在老天祿招牌上方加入「上海」2字,以示區別,並於1966年間登記成立「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路上海老天祿),「武昌街老天祿」則是謝玉泉於1980年間,向紹東壽購買「老天祿食品行」,並註冊「老天祿」等商標(武昌街老天祿)。

周映明說,她是蔡毓根的長媳,丈夫長期都在「上海老天祿」協助父親經營,並曾掛名「上海老天祿」負責人,夫婦都曾在「上海老天祿」工作,後來獲得公公首肯,得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名義創業,2010年創立「祿大公司」營業迄今。

周強調,所用文字皆為「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或「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意在表彰是「上海老天祿創辦人的第二代」,技術傳承自「上海老天祿老店」,並非將「上海老天祿」當作商標使用,認為謝玉泉任意擷取其中「老天祿」3字就提告,全然忽視「上海老天祿」與「老天祿」本就是完全不同的商家名稱,雙方各自經營70年。

周女說,在台北、松山火車站櫃位的老天祿第二代招牌,主要醒目處是「祿大」和「廚師圖案」,側邊、下方才輔以小字表述「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等文字,否認侵害「武昌街老天祿」商標權,且「上海老天祿」比「武昌街老天祿」還早註冊為商標,是善意先使用,網路銷售則是合作商家誤植商標,知情後已改善。

智財法院認為,最具識別性的「老天祿」3字,會被消費者誤認與「老天祿」商標有關,認定祿大確實已侵害「老天祿」註冊商標;且周女舉證的「上海老天祿」商標,是先使用於糕餅、糖果等,並沒有先使用於滷味商品的事證,不屬善意使用,判祿大、金饌文宣不得再使用「老天祿」相關商標,且須銷毀已使用該商標的廣告看板、立牌及產品包裝盒等。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智財法院判決無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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