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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 Poppers,又可簡稱芳香劑RushPoppers,是各種亞硝酸酯——特別是異丙基亞硝酸酯(2-propyl nitrite)、異亞硝酸酯(2-methylpropyl nitrite)以及較為罕見的亞硝酸丁酯(isoamyl nitrite)和亞硝酸異戊酯(isopentyl nitrite)——的代稱[1]亞硝酸異戊酯在醫學上常用作氰化物中毒的解毒劑[2]但是「Poppers」一詞僅限於指代其作為娛樂性藥物,中文譯為情慾芳香劑,簡稱芳香劑。亞硝酸異戊酯及其他數種亞硝酸酯常見於空氣清新劑、磁頭清潔劑[3]及指甲油去除劑中,[4]因此也常會被用於提高性快感。[5]這些產品自20世紀70年代起成為了一種俱樂部文化。[6]

儘管至少有一份分析指出,Poppers對於社會和個體的危害風險相比其他娛樂性藥物所帶來的風險要小,[7]但是有其他的案例表明其可能導致嚴重的副作用。一份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發表的信件表示,一位眼科醫師記錄了四例因使用Poppers導致視力發生臨時性變化的案例。[8]有些證據表明即便是偶爾使用也可能會影響視力。[9]

意外吞咽Popper瓶中之液體(而不是吸入液體的揮發物)是相當危險的,並且可能會致命。

歷史

托馬斯·勞德·勃隆頓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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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 Thomas Lauder Brunton
知名於 心絞痛治療法
科學生涯
機構 皇家學會

1844年,法國化學家巴拉爾(Antoine Jérôme Balard)合成了亞硝酸異戊酯。蘇格蘭內科學家托馬斯·勞德·勃隆頓爵士(1844年3月14日–1916年9月16日)受到先前其與亞瑟·加姆季(Arthur Gamgee)及班傑明·沃德·理察森(Benjamin Ward Richardson)研究的啟發,最先將亞硝酸異戊酯用於治療心絞痛。勃隆頓爵士推論認為,亞硝酸異戊酯會使患者的冠狀動脈擴張,進而增加流向心臟肌肉的血流,因而緩解心絞痛。

進一步研究表明,少量的亞硝酸烷基酯會促使可用作氰化物中毒解毒劑的高鐵血紅蛋白的生成。當高鐵血紅蛋白遇到氰化物後會合成為無毒的氰化高鐵血紅蛋白。[12]急救人員通常會攜帶一個包含亞硝酸酯的氰化物中毒急救包,例如常見的Taylor Pharmaceutical氰化物中毒解毒劑。[13]

《時代》雜誌《華爾街日報》曾報導「Poppers潮」初現於男性同性戀中用於增強性快感,隨後因為產品營銷而「快速傳播到先鋒的異性戀中」。20世紀70年代的一系列採訪表明Poppers的用戶群體及其廣泛,包括建築工人、在「紐約新潮夜店」的「時尚的紐約東區夫婦」、「陷於忙碌的公關工作」的洛杉磯女商(她向採訪者透露「我現在就想用Poppers」)以及在「全國各地的閃光燈下和迪斯科舞曲中」的狂熱迪斯科舞者。[14]

儘管很難獲得用戶調查,但1988年的一份研究表明在巴爾的摩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百分之六十九的男男性行為使用了Poppers,而前一年的使用率為百分之二十一。調查也發現該地區中百分之十一的娛樂性藥物使用者使用Poppers,其中百分之二十二為「重度濫用者」,首次使用Poppers的平均年齡為25.6歲。上述測量組均使用Poppers來達到吸毒後的快感,但是參與男男性行為的參測者通常更習慣在性行為中使用。報告指出這類參測者在愛滋病爆發後減少了Poppers的使用,而將Poppers用於娛樂性藥品的測量組並無減少使用的跡象。[15]1987年美國參議員委託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的調查表明,全美少於百分之三的人口曾使用過Poppers。[16]

由於各大製藥廠出於公共關係和各項法規的限制,很少有未成年人使用Poppers的案例。[17]2005年發表的一份論文關注了2000年及2001年的全美藥物使用調查中12歲-17歲的青少年承認使用Poppers的數據。總體而言,百分之一點五的青少年受訪者承認曾使用Poppers,而在大於14歲的青少年受訪者中這個比例為百分之一點八。使用Poppers亦和居住於非都會地區、先前曾使用(與藥物濫用治療無關的)心理健康服務、過失行為、受訪前一年的酒精及藥物濫用和依賴以及多重藥物使用有關。[18]和這個調查相反的是,在英格蘭西北地區,百分之二十自行報告使用Poppers的案例為16歲的未成年人。[6]

效果

吸入亞硝酸酯能夠放鬆全身上下平滑肌,包括肛門陰道處的括約肌[2]尚不清楚亞硝酸酯是否會對大腦產生直接的影響,但是由於吸入後會使血管周圍的肌肉鬆弛,血管會擴張因而血壓會降低,這會使使用者在幾分鐘內體會到激動和暖意。[19]因此,不能在服用偉哥或希愛力的同時使用Poppers,因為這兩種藥物亦會降低使用者的血壓,進而可能會威脅生命。[20][21]亞硝酸烷基酯常被用作俱樂部毒品以增強性快感[5]用藥後因心跳加快所導致的眩暈感、愉悅感及其他感覺被認為能夠增強性慾和快感。[5]

健康問題

 
選自《柳葉刀》的數據表明,亞硝酸烷基酯在二十種常見娛樂性藥物中的藥物成癮性為倒數第二,生理危害程度為倒數第三。[22]

《默氏診療手冊》(Merck Manual of Diagnosis and Therapy)表明近乎沒有證據能證明吸入亞硝酸烷基酯會造成嚴重的生理傷害。[5]基於對於個體和社會危害程度的科學證據,一份由英國政府顧問設計將藥物和危害程度排列的調查顯示,包括酒精和菸草在內,Poppers相比於其他娛樂性藥物對於個體和社會的潛在危害要小得多。[7]1983年一份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的簡報指出「現有的傷害報告並不能表明濫用空氣清新劑會導致嚴重的傷害或疾病」。[23]

常見的副作用包括頭痛[24],在某些情況下會初現暫時的勃起問題。其他的風險包括如果Poppers的液體濺撒在皮膚上則可能會導致燒傷

罕見的情況下,過量使用Poppers則可能會導致窒息心律不整、心血管抑制、一氧化碳中毒、肝腎中毒、面部皮膚炎以及黏膜、肺部或皮膚的瘙癢。罕見情況下(因超量使用Poppers而誘發)亦可導致正鐵血紅蛋白血症溶血反應[來源請求]因吞咽(而非吸服)導致的過量用量可能會導致發紺、失去意識、昏迷甚至死亡。過量使用Poppers會促進高鐵血紅蛋白的生成,這時需使用亞甲藍治療。[2][10][25][26][27]意外吞服戊亞硝酸酯或丁基亞硝酸酯可能會誘發類脂性肺炎。[11]

亞硝酸烷基酯禁忌與血管舒張劑——包括西地那非(Sildenafil,俗稱「偉哥」;商品名「萬艾可」、「威而鋼」)和他達拉非(Tadalafil,商品名「希愛力」)——同時使用。因兩者均能使血管舒張,同時使用可能導致低血壓,進而導致暈厥、中風或心臟病。[28][29][30]

潛在的眼部影響

Poppers可能增加眼壓,患有青光眼的人士應避免使用。[31][32]一份發布的案例總結到,「在使用亞硝酸異戊酯治療心絞痛的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中,沒有類似的案例(即因使用亞硝酸異戊酯導致視力喪失)出現;就藥理學而言很難指出視力喪失的機理」。[33][34]

在近來英國和法國的案例中,Poppers亦被認為會損傷視網膜黃斑。[35]

與愛滋病爆發的關聯

Poppers常被誤認為和愛滋病HIV感染和卡波西氏肉瘤(Kaposi's scarcoma,一種和愛滋病相關的癌症)有關。[36]在愛滋病爆發初期,一種假說認為Poppers與其有關,而這個假說多基於愛滋病重估運動偽科學[37]

化學性質

Poppers的主要成分為亞硝酸酯(化合物結構為R–ONO)。更正式的說法應為亞硝酸烷烴

亞硝酸酯類中前幾類為具有揮發性液體;亞硝酸甲酯和亞硝酸乙酯在標況下為氣體

亞硝酸的有機化合物可通過亞硝酸鈉硫酸中反應製備。反應會緩慢生成氮氧化物,水,醇類和聚合物。

物理和化學性質(Sutton, 1963年):

  亞硝酸異丙基酯 亞硝酸-2-甲基丙酯 亞硝酸異戊酯 亞硝酸丁酯
化學式 (CH3)2CHONO (CH3)2CHCH2ONO (CH3)2CHCH2CH2ONO CH3(CH2)2CH2ONO
分子量 (g·mol−1) 89.09 103.12 117.15 103.12
物理狀態 透明淡黃色油狀液體 無色液體 透明液體 油狀液體
沸點 (℃) 39℃(760 mmHg下,後同) 67 97–99 78.2
比重   0.8702(20/20℃) 0.872 0.9144(0/4℃)

合法性

亞硝酸異戊酯由伯勒斯·惠康製藥公司(現葛蘭素史克)和禮來公司生產,最初以小瓶安瓿裝瓶,折斷瓶頸後即可釋放揮發性氣體。因為折斷瓶頸時會發出「砰」的聲音(popping sound),這也是Poppers名字的由來(意譯為「會發出砰聲的東西」)。[38]現在,Poppers多改變了配方:在歐洲出售的Poppers多包含異亞硝酸酯(isopropyl nitrite;同名為「異亞硝酸酯」的isobutyl nitrite則因法律原因禁止銷售[39]),在美國多為異亞硝酸酯(isobutyl nitrite),而在加拿大多為亞硝酸異戊酯。

台灣

在台灣,該藥劑核可證字號已過期,故屬非法藥劑--偽禁藥,不得販售/轉讓/寄放或供他人使用,在台境內無合法取得管道。法務部公告稱其為亞硝酸酯類(Nitrites),屬於吸入性濫用物質(如同一氧化二氮),並非毒品。

美國

在美國,亞硝酸異戊酯做出於1937年作為處方藥出售,後於1960年因安全記錄良好,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去除了處方的要求。1969年FDA在發現亞硝酸異戊酯的娛樂性需求增長後又重新要求購買時需出示處方。

其他的亞硝酸酯在1988年國會通過的反藥物濫用法案中禁止,但該法案給出了「商業使用」這一例外。法案中,「商業使用」定義為任何除了將揮發性亞硝酸酯用作吸入劑或是將揮發性亞硝酸酯注入人體以達到愉悅感的應用。[40]該法案於1990年生效。因此,一些生產商據此修改了配方以符合法案。由於環己亞硝酸酯並不違法,許多磁頭清潔劑、指甲油去除劑和空氣清新劑均改用此配方。

法國

在法國,因為潛在的安全因素,自1990年起政府禁止銷售含有丁基亞硝酸酯和亞硝酸異戊酯(及其同分異構體)的產品。[41]2007年政府將此限制擴展到所有的非藥用亞硝酸烷基酯。[42]在性用品商店物主起訴後,法國國務委員會認定政府未能為該法案的擴展做出合理的解釋因而將其廢除;委員會認為即便存在罕見的事故也是因為非正常使用,而這個風險應通過包裝上的強制警示告知使用者。[43]

英國

在英國,Poppers常常合法地[44]在同性戀酒吧性用品商店,娛樂性藥物用品店(drug paraphernalia head shops)以及網絡上銷售。[45]根據1968年藥物法案,將Poppers當作供人攝入的產品是非法的,因此為了使其合法,商家其多以除臭劑的形式銷售。[46]

相關文藝作品

  • 藍絲絨》,1986年的電影,含有亞硝酸異戊酯吸入的場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Rush_Poppers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50

作者/林瑋婷[1] 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當新興物質被政府認為其有危害性,有必要採取禁止、刑事制裁的管制手段時,就會被列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毒品」列管。「毒品」並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以下簡稱「毒品三性」)被分成四級,區分不同之處罰輕重。一級處罰最重,四級最輕,四級毒品並包含毒品先驅原料。按照目前毒品列管的實務,只有在國內有濫用情勢的物質才會列管,這也是法務部提出修法案的背景,剛進入台灣的新興物質在前幾次被查獲時,沒辦法視為毒品處罰。要等確認國內有一定濫用情勢後,新興物質才會被列管為毒品。

這不是說,一但列入毒品,這個物質在台灣完全不能流通或使用,而是流通或使用必須依要由其它法律開一個門,訂定流通和使用的正當理由及範圍,此即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重要功能。

不是所有被濫用的物質都可以列為「毒品」,兩大類濫用但無法列管的情形如下:

  1. 是否影響精神有疑問

    按照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要被列為毒品要先構成「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從這個定義反面來說,是否影響精神有疑問的物質,就無法列為毒品管制。例如常見於娛樂性用藥的亞硝酸酯類(Nitrites),俗稱Rush Poppers。2018年7月《自由時報》就以「《司法話題》毒品推陳出新 無法可罰案例多」為題作報導:

    警方過去查緝毒品,經常遇上尚未列管的新興物質,例如…多被用來「助性」的禁藥Rush,即使明知效果類似毒品,但也莫可奈何,僅能消極提報給中央單位研擬列管,成為一大漏洞。

    Rush沒有被列為毒品,是因為原則上影響精神物質必須是能穿越血腦屏障,直接影響中樞神經,產生興奮、抑制或迷幻效果的物質。但Rush並不直接影響中樞神經,它是平滑肌鬆弛劑,常見於男同志間助性使用,頂多是說平滑肌鬆弛影響血管,大腦也有血管,有間接的影響。

    Rush確實存在濫用的情形,關於它要怎麼管制,成為問題。在英國制訂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ct也有討論,後來決定將它排除於該法規範範圍之外,理由如同上述。日本則是將Rush置於藥事法(現已改名為「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行文簡便之故,還是稱為「藥事法」)中的指定藥物中作列管。但這有點問題,因為指定藥物依其定義,是「很有可能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抑制或者幻覺等作用,使用於人身上時可能對保健衛生有危害」的物質(參《蘋果日報》 孫斌:新興毒品 日本怎麼管),而如前所述,它並不直接影響中樞神經,因此列為指定藥物已經很勉強。而將它列入日本類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麻藥四法中管制,更是不可能。法務部想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次性大量列管新興毒品,就算修法草案通過後也不適合用來列管Rush。

    沒辦法列為毒品,就無法可罰嗎?答案是:娛樂性使用的Rush,因為原則上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的,所以它的輸入、販賣或供應目前是以藥事法的偽禁藥來處罰(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80號判決、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2號判決)。這部分將於之後對藥事法的討論中作說明。

  2. 社會普遍使用

    有的物質應該可以算是「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也很大,但不會被列管為毒品,原因是社會普遍使用,例如酒精。

    酒精國內國外研究中,常用來與被列被「毒品」的物質作比較。一般酒精飲料所含的是乙醇,乙醇的分子相當小,人體吸收迅速,它也可以穿越血腦屏障直接對中樞神經系統發揮作用。乙醇會對中樞神經產生抑制作用,並且促使大腦報償中心釋放更多多巴胺,引發大腦愉悅回路的活化。長期酗酒會嚴重破壞大腦、肝臟及消化系統等身體系統,飲酒過量甚至會致死。酒精的生理戒斷症狀也非常危險,也有致死可能。

    為何酒精不會被列管為毒品,那是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基本作用機制是刑事處罰。如果一個刑罰定下去,社會中相當數量的人都會違法,那刑事司法系統就會過載,根本沒辦法運作。除非刑罰可以搭配物質源頭的斷絕,以及嚴密的社會監控,不然一旦入罪,只是刑事司法體系崩潰,甚至社會秩序更加惡化。但不以刑罰來管制酒精,不是說不管,而是以各種行政方法來規制,包括課稅、年齡取得限制、國家製造或許可製造來確保品質(不良的製酒過程可能產生甲醇,傷害比乙醇大很多),以及觀念的提倡宣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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