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邱坤豐、莊金樹、NGUYEN DUY THU(中文譯名阮維書)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8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邱坤豐、莊金樹、阮維書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上午10時,在第16法庭宣判。該案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諭知邱坤豐等三人均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本院認為邱坤豐等三人均應成立犯罪,並依犯罪情節輕重,分別判處:(1)邱坤豐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2)莊金樹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5萬元;(3)阮維書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7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宰殺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犬隻1隻部分):

       邱坤豐等三人都明知犬類係動物保護法所保護之對象,不得宰殺、食用,竟為供人食用犬隻,而共同基於違法宰殺犬隻之犯意聯絡,由邱坤豐於107年1月16日先到「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領養「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犬隻(即本案判決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犬隻1隻),將該犬隻以200元代價賣給莊金樹,再由莊金樹於107年1月16日後至被警察查獲日(同年6月8日)前某個不詳時間交給阮維書,在莊金樹的三合院住處西南側屋內宰殺供人食用。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邱坤豐等三人都否認有宰殺前述犬隻的犯行。但本院依據證人潘○誠證詞、共同被告間供述、偵查報告、上述犬隻領養資料(含照片)與申報死亡資料、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及阮維書手機內動物屠體照片等證據資料,發現遺留在房屋內的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1條,就是前述的犬隻所配戴,因此認定邱坤豐等三人間確有宰殺犬隻供人食用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而成立犯罪。

二、本院量刑的主要理由:

       審酌邱坤豐等三人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宣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恣意宰殺犬隻供人食用,對保護動物的善良社會風氣影響甚為巨大,所為實不能寬容放縱;同時考慮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的認知技能,可感受人類的情緒,並能透過眼神、肢體動作和聲音傳遞快樂、恐懼、害怕、痛苦等情感,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但邱坤豐等三人竟宰殺犬隻供人食用,主觀惡性不輕,且手段兇殘,再考量邱坤豐擔任領養犬隻的角色、莊金樹出資購買並提供場地、阮維書負責宰殺本案犬隻等分工情形,及三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邱坤豐、莊金樹、阮維書罪刑;並考量阮維書為越南籍移工,竟將我國關於保護動物的法律規定視若無物,對我國動物保護法的法益構成嚴重侵害,認為有驅逐出境的必要,而諭知阮維書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的主要理由(被訴另宰殺犬隻19隻部分):

       前述房屋內所查扣的許多動物毛髮及狗頭、腳殘骸、血跡,雖然經過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其中部分來源有3隻不同犬隻個體,但是因受到鑑定資源的限制,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僅能證明邱坤豐等三人有在房屋宰殺上述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的犬隻1隻。且邱坤豐與案外人邱○科另曾於107年3月9日到苗栗縣苑裡鎮觀光漁港對面防風林,設置山豬吊的陷阱捕捉當地犬隻,而為保護犬隻的志工發現阻止等情形,明顯可以發現邱坤豐另外有捕捉犬隻的行為,則他是否將別的地方捕捉的犬隻送往房屋內,還有疑問,且無從特定為檢察官起訴範圍內的犬隻。本案檢察官就邱坤豐等三人被訴另宰殺犬隻19隻部分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邱坤豐等三人有該部分犯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邱坤豐等三人有利之認定,從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陪席法官王邁揚、受命法官劉柏駿

 

證據可以證明的只有一隻,其他十九隻因為採證不全,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核對。

 

---

邱姓叔姪檔前往收容所認養收容犬畫面。(記者蔡政珉翻攝)

邱姓叔姪檔前往收容所認養收容犬畫面。(記者蔡政珉翻攝)

2018-07-27 06:00:00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1對邱姓叔姪檔,被指控以鋼索套頭、套腳殘忍捕狗、虐狗,警方偵辦發現台中市70歲男子莊金樹的犯行更殘忍,莊男除涉嫌以每隻300元為代價請邱姓叔姪捕犬,還要2嫌在不同縣市領養流浪犬,結果也是領來不養,目前初查至少把捕獲和領養的20隻狗交給莊,研判全被莊男宰殺;警方將3嫌依違反動保法罪嫌函送法辦。

據研判,以莊男宰殺這麼多隻狗情況,且以「抓1隻,給300」取得狗源,不排除將狗狗殺害後烹煮,當成肉食高價販售。但莊男與同案帶回的阮姓越籍外勞全盤否認涉案,不肯交代總共有多少狗狗受害以及狗肉去向。

愛狗人士之前發現苗栗縣苑裡鎮海邊約有10隻流浪狗突然消失,且有7隻流浪狗腳部和頸部被鋼索套住,其中1隻幼犬頸部幾乎被割斷,慘遭殘忍虐待。

動保志工們氣不過,暗中蒐證,發現邱坤豐、邱泰科叔姪涉嫌,通報苗栗縣政府,縣府對他們開罰3萬元,並進一步調查,發現邱姓叔姪跨縣市領養至少10隻收容犬,與一般飼主行為有異,且對犬隻去向交代不清,警方深追查。

警方調閱近幾個月車輛監視影像檔,鎖定莊男與邱姓叔姪有密切聯繫,兩人捕狗後都會前往莊男住處,果然在莊的住處對面空屋發現被宰殺犬隻的殘缺犬軀及大量狗毛等事證。邱姓叔姪供稱,跨縣市認養10隻收容犬,另抓捕10隻流浪狗,他們只負責將狗交給莊,其餘不知情。

 

一審判決

「苗栗邱姓叔姪案」初審結果近日出爐,由於「罪證確鑿」、案情嚴重,許多動保人都期盼此案能重判所有涉案人(領養狗的邱男、買狗的莊男、受託宰殺狗的阮姓移工),並開啟移工因違反動保法判刑的先例,沒想到近日判決結果出爐,竟是被告三人均無罪!

 

除了被告三人均否認起訴事實外,裁判書(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指出,證物中的血跡經檢驗為家豬或野豬,或者因混合無法檢驗出物種;毛髮雖與犬隻基因相符,但動物毛髮脫落的原因很多,不能從現場有犬隻毛髮認定是犬隻遭殺害後留下;此外,現場雖查獲犬隻頭骨、腳殘骸,但同樣無法以此判定死亡犬隻就是被領養的犬隻,也無法證明被告有宰殺行為。

 

協助邱坤豐捕捉、領養犬隻的邱姓姪子則因不知情、捕捉犬隻未造成重大傷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https://animal-friendly.co/2019/10/16/dogmeatcriminalcase/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inegarevery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