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1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存錢辛苦買車,卻買到履修不好的「車王」、「檸檬車」,經濟部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參考美國法令正式納入檸檬車換新條款。民眾購車在交付後180日內、或駕駛1萬2千公里內,若因相同瑕疵在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修4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達30天以上,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上一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在1998年公布,距今已經20年,經濟部進行大翻修,並正式預告。除納入「檸檬車條款」外,也更新可更換、解約的重大瑕疵內容、3天審約期,以及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10%。

其中外界最關注的檸檬車條款,經濟部參照美國紐約及加州等地立法規定,在預告中正式納入。

草案規定新車交付180日之內,或行駛不少於1萬2千公里之內(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不過累積無法使用日數30天的計算,並不包括以下兩期間,即第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第2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間。

不過經濟部也提醒,車輛「機能瑕疵」必須以該車輛本身能達到的程度為主,如該車輛本質上即不具備該品質者,例如雙方約定安裝之車內影音設備本來就無法達到音效環繞功能,就不得以欠缺環繞之功能或其他主觀性感受,來主張有機能瑕疵。

而業者「缺料、待料」 之期間,也可選擇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但該期間就不計入30日之維修累計日數內,消費者也應注意。

除了檸檬車條款外,本次也新增審約期至少3天;消費者攜回審閱之日期為何,業者應負舉證責任。另外第3條也規定,定金除特別約定外,不得超過總價10%。經濟部說明,若是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之情形,因為是替消費者量身打造,故實務上業者多會與消費者約定高於車價10%之定金,此為雙方約定;但雙方未有特別約定的例外情形下,定金不超過價金總額10%。

而本次也更新重大瑕疵更換新車條款,若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或以下情況維修超過2次而未修復,包括「1.於排檔時或行駛時 ,發生暴衝」、「2.於行駛時,煞車失靈」、「3.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4.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5.其他重大瑕疵,有 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

而以上條件也均需滿足新車交付180日之內,或行駛不少於1萬2千公里以內(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38875

 

檸檬法(Lemon Laws)是一種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車買主的權益。檸檬法的名稱起源於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羅夫(George A. Akerlof)所發表的一篇經濟學論文,因為這緣故,對於出廠後有瑕疵問題的汽車,通常也會稱呼其為檸檬車(Lemon Car)或直接就稱為檸檬

起源與意義

檸檬法的名稱由來,起源於美國經濟學家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喬治·阿克羅夫(George Akerlof)教授在1970年時發表的論文《檸檬市場:質化的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這是一篇主要在推理不對稱資訊理論(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theory)對二手車市場的影響機制之論文,在文中阿克羅夫用不同的水果代替不同特性的二手車,以香甜的櫻桃水蜜桃來譬喻車況優良的二手車,而用酸澀的檸檬來譬喻狀況不佳的二手車商品。雖然當初阿克羅夫的論文主要是在討論二手車市場的問題,但後來卻被引伸,用來意指出廠後問題百出的瑕疵車,並且以這稱呼延伸,替新車瑕疵方面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法命名,稱為「檸檬法」。

範圍與內容

剛開始時,檸檬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車消費者買到瑕疵車時相關的權益問題,但進一步檸檬法的適用範圍已經漸漸地擴展到其他不同種類商品的消費者保護事項,例如電器電腦產品等等。在美國,消保法是聯邦各州可以自行管理的事物,因此以聯邦等級的《馬格奴森-莫斯保固法案》(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與統一商業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作為藍本,自1982年起,美國各州陸續地都制定了細節各有不同的檸檬法,只有阿肯色州南達科他州尚未制定。而除了新車檸檬法之外,部分州例如紐約州,也制定了針對二手車買主權益的消保法規。

雖然各州的規定細節各有不同,但大致來說檸檬法主要是在規定,在新車購買之後的特定期限內(以加州檸檬法為例,期限為18個月或18,000英里,視何者先到期為優先),如果發生下列情況,則汽車買主可以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不得有拒絕(以下範例簡要摘錄自加州檸檬法):

  • 產品的瑕疵將讓汽車在被駕駛時產生致命或致傷的可能,而消費者在至少回報此問題一次給原廠或經銷商後,經過兩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
  • 產品的瑕疵無致命風險,但消費者在至少回報此問題一次給原廠或經銷商後,經過四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
  • 產品在檸檬法保護的期間,因回廠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天數超過30個工作天時,得以適用檸檬法。

關於檸檬法的適用還有許多相關的細節定義且各州檸檬法所規定的檢修次數與有效期限皆有差異,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諮詢,請參考下方外部連結中所提及的各單位網頁。

雖然,「檸檬法」是美國各州對於消保法所賦予的正式命名,其他國家的消費者保護法通常都有各自不同的正式名稱,但因為檸檬法是這一類法律的最初典範,因此通常說「某某國的檸檬法」時也都能理解這是意指該國的(汽車)消保法之意,而「檸檬車」這稱呼則更是被廣泛用在所有的瑕疵車輛商品之上。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A%B8%E6%AA%AC%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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