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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市某家小吃部今年元月被警方查獲7女脫衣陪酒,但因位於包廂內,法官認為非屬公共場所,裁定不罰。(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市某家小吃部今年元月被警方查獲7女脫衣陪酒,但因位於包廂內,法官認為非屬公共場所,裁定不罰。(記者黃明堂攝)

2021/04/15 10:5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警分局今年元月間在某「小吃部」內查獲7名女子脫衣陪酒,裸露私密部位取悅男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東地方法院裁定,但法官認為脫衣場所位於包廂內,不算公共場所,裁定7人均免罰。

台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於今年1月20日晚間8點多,在台東市某家以越南女子擔任女侍店的小吃部2樓包廂內,查獲何、詹、陳、阮、黎、張、阮7名女子脫衣陪酒、裸露私密部位,以取悅顧客或換取小費,認為顯已妨害善良風俗,經持搜索票搜索,將7人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送裁罰。

按此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但法官認為,被移送人7人所為均在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包廂以外之其他顧客,並不能自由進出該包廂,該包廂當非屬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件不符。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台東警分局查獲某「小吃部」內女子脫衣陪酒,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定,法官卻認為脫衣場所位於包廂內,不算公共場所,裁定免罰。有高階警官對此相當不以為然,表達如果小吃部包廂不算公共場所,那酒店只要包廂關起門來,脫衣陪酒,裸露私處就都不違法了。

警官表示,不論是小吃部,或者酒店、KTV、餐廳等等,只要有女陪侍的經營形態,列為八大行業,也都是公共場所,警方才會編排臨檢勤務,以維護治安環境。

換言之,這些埸所的包廂,不特定民眾隨時都可進出下,即便是刻意鎖門,都應該是公共場所,只要在包廂內脫衣陪酒,裸露私處,當然違法,可視現場情節輕重,以社違法裁罰,或者妨害風化送辦。

過去,警方也都是依此查察,倘若小吃部包廂內,不算公共場所,那以後酒店包廂內脫衣陪酒,裸露私處等等,就無從查辦。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台東7名女侍陪酒時,在包廂內裸露私處取悅客人,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究辦,不過,台東地院卻裁定七仙女不用受罰,引發爭議。律師陳鳳暘指出,脫衣陪酒只要在外人無法隨意進出的場所,或外人無法從外窺探春光的場所,就未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本案,七仙女雖有裸露私處取悅男客,但脫衣過程全程在包廂內,包廂依社會通念並不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所以並非公共場所。

陳律師指出,只要有一項的犯罪事實,與法定的構成要件不符,就不觸法。七仙女雖有脫衣,裸露私密取悅男客,但包廂並不是公共場所,法院裁定未觸犯社違法,當然也就沒有錯。

不過,女侍雖在包廂內脫衣陪酒,外人是否可以從包廂外,輕易窺進包廂內的一舉一動,或是包廂有無關門上鎖,都構成包廂是否是公共場所的重要關鍵因素。

有檢察官指出,有的包廂只用一塊布幕遮蔽,風一吹,手一撥,包廂內脫衣春色就一覽無遺;在這種包廂內脫衣陪酒,包廂就會被認定為多數人可以進出的公共場所,女侍脫衣陪酒,就會觸犯社違法。

此外,女侍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時,包廂有沒有上鎖也很關鍵。

另有法官表示,本案,七仙女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時,沒有其他人進出包廂,屬於私密空間,非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不屬於公共場所,七仙女因此未觸犯社違法。

倘若,七仙女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時,包廂房門未上鎖,有其他女侍與服務生進進出出,女侍在未上鎖的包廂內脫衣,包廂就屬多數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就會觸犯社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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