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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3項本文「在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承辦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的規定,是不是乾脆廢除掉算了?倘若該項但書的例外變成原則,那還要這個本文的規定做什麼?
這條律師倫理規範的立法理由說明其參考自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但是橘逾淮而為枳,美國律師倫理檢察官倫理根本不能容許的媒體放話或聲明內容,台灣法律界好像習以為常。
台灣的檢辯經常花時間在媒體上交鋒,甚至經常直接在媒體上對法官開火,這是健康的嗎?倘若一個專業的運動比賽,經常看到球員們輸了球之後就對裁判開轟,然後訴諸球場外的球迷一起來轟,長久而經常如此下去,這樣的運動比賽社會大眾還會覺得有什麼公信力嗎?如果整個運動球賽活動變得沒有公信力,倒楣的是只有裁判而已嗎?球員們有沒有想過?
該在球場用球技見真章的,就好好在球場努力。一天到晚訴諸球場外的這些作法,輸了球就炮轟裁判,是什麼專業運動球員?

https://www.facebook.com/markliu8/posts/10159003022324429

22 小時 
 
很多刑事辯護律師講到他們遇到檢方對媒體放話,形成輿論認為被告是真正兇手的社會壓力和既定印象,都講得咬牙切齒、義憤填膺。但是很奇怪,請問刑事辯護律師自己可以利用臉書和媒體記者,來對審理法官帶來社會壓力和形塑自己當事人無辜的既定印象嗎?
無論檢方辯方,任何企圖用社會輿論壓力來影響審判或造成社會對當事人既定印象的作法,都可能違反法律專業倫理,都應該受到同等程度的檢驗。既然是專業的律師或檢察官,就麻煩你使用屬於法律專業的程序,在法院用法律見解、證據、交互詰問與辯論來取勝。就算你自認是代表正義的一方、覺得自己嫉惡如仇或是扶持弱勢,你也不能踰越專業倫理的界限。
倘若一場球賽,比賽進行中兩隊球員就開始希望透過觀眾鼓譟來影響裁判,比賽結束之後,落敗的一隊又希望透過觀眾鼓譟來修理裁判謾罵裁判。這樣子的球隊和球賽,有什麼資格自認是專業運動員的球賽?你們究竟是在比球技,還是在比誰鼓譟觀眾的本事比較大?

https://www.facebook.com/markliu8/posts/10159001941369429

 

 

 

 

 

吳女辯護律師廖慧芳臉書聲明全文:

 

一、本案被告是一位單親媽媽,她的這兩名子女是從出生時起,就由被告一人照顧至案發。被告離婚後工作一直斷斷續續,在案發前二個月甚至是沒有工作,在這樣生活的壓力下使得被告之前曾罹患的憂鬱症在案發前半年復發,被告有尋求醫師治療且有拿藥可以證明,另在法院審理中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為憑。又被告雖與其哥嫂同住,原本以為可以互相照顧,但沒想到之後因為小孩教養以及生活作息差異,致被告與其嫂不睦,使得被告不得已而必須帶小孩離家出走,最後終至走投無路而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發生本案慘劇。

 

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二、再者,本案案發過程雖然是被告先行將子女餵藥後再行勒斃,但被告隨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上酒,就是要和子女同死之意,被告處境實令人同情。沒想到判決書對於被告是要和小孩一起死的事實,完全不論,而直接認定被告「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且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為極惡劣,泯滅人性……」完全偏頗。

 

三、尤其,判決書一再說明「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政府應直接幫助少年及兒童或間接協助家庭履行應盡之義務。」等語,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她的困境,述說這7年來她獨自帶2個小孩的困境與壓力,竟然被法官解讀成:被告沒有反省之意,且對於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均未見有深切檢討,足見對於被告之教化顯非易事等語。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著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

 

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四、判決理由又說,近年來不斷發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案件,…立法者有鑑於此,認為現行刑法對於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的保護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之現象…曾打算提案修法將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加重殺人之罪而從重處罰…等語。

 

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須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更不要講,本案與坊間發生的兒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民粹對於兒虐致死情節,有稱現行刑法規定不足,應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見,不但與本案情形不同,更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但判決書竟予以援引,顯然是錯誤的民粹判決。

 

五、另外,被告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語,完全沒有打動法官,讓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

 

那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才是具有悔意???

 

六、本案被告沒有前科,平時對小孩縱偶而責罵,但不會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有本案發生。但判決書竟然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所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等。

 

我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輕率臆測,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

 

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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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一位單親媽媽,先殺死了自己的一對兒女再自殺獲救,結果被判處死刑,引起許多人的不平,我在紐約的律師朋友也是著名作家的汪恆祥寫下他的感觸,十分值得大家深思。轉載如下:
35年前,加州聖塔莫尼加一位日本太太,丈夫有外遇。決心尋死,又捨不得拋下心愛的兒女,只好帶著4歲的兒子和6個月大的女兒,一齊投海。未料被海浪衝回岸上,被送醫急救。兒子急救無效,女兒幾天後亦不治。兩星期後,木村富美子醒來,告訴警方她是自殺未遂,她不知道檢察官已經以第二級謀殺罪(面臨25年徒刑到終生監禁的處罰)非事先策畫殺人,起訴她。
她的律師向法院陳述,親子心中(自殺)在日本文化被視為莊嚴的儀式。但檢察官不理,法官認為殺人就是殺人,沒有文化差異的辯護(culture defense )。
這個案子,旋即引起社會議論。有人譴責她謀害親生子,然而有更多的人同情她,紛紛發聲送連署信支持木村。
經過一年多的辯論,連檢察官也變得同情她。終審之日,最後的陳述,法庭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出現難得的和諧,被告席上的木村默然不語,不時拿手絹擦淚。
她的律師首先向法官求情,說:「再多的言語,也無法描述這樁悲劇,帶給木村女士受到的痛苦和折磨。被告已經飽受懲罰,而且,終其一生會繼續受這事件懲罰。超過這範圍多增加的處罰,會是殘忍而且非尋常的處罰(cruel and unusua punishments).」
接著,檢察官Weils,竟也加入向法官求請憐憫,她說:「我同意監護報告記載的,以木村所忍受的痛苦和折磨,她得到的懲罰已經過多了。兩個聰明伶俐的孩子,已經往生,今天不論我們怎麼作,都無法挽回他們的生命。將木村送去坐牢,對社會無益。」
說到此,被擋在門口的民眾,忍不住衝了進來,向檢察官鼓掌致敬。
法官也說,他收到了兩萬五千多封的求情信。很技巧地判一年徒刑和五年緩刑,木村已經羈押一年多足以抵掉一年徒刑。沒幾天,木村富美子獲得釋放。
父母攜兒女自殺,日本稱為親子心中,視為一種莊嚴的解脫儀式。據統計,1912到1995年間共有3187件,平均1年38件。絕大部分,依精神耗弱輕判或緩刑,未遂的更有不起訴處分。
在台灣,前幾天發生的判決,令人遺憾:新北一位無業、生活壓力沉重、患有憂鬱症的吳姓單親媽媽,走投無路,帶著6歲和7歲的兒女,投宿汽車旅館。先以枕頭要讓小孩窒息,但小孩反抗未遂。2天後,將安眠藥摻入果凍,小孩昏睡後用童軍繩子勒斃。自己也服下大量安眠藥自殺。她發了簡訊給前夫:「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不然黃泉路上,他們會很孤單。」
吳女被送醫急救,被檢察官以殺人事件起訴。吳女自請判她死刑。
縱然,我們台灣不認為親子自殺是種莊嚴的解脫,然而誰會忍心斥責心力交瘁的可憐媽媽呢?正常的人,應該是嘆息、遺憾沒機會伸出援手。
我們的三位法官卻直接認定,吳女「行徑冷血,泯滅人性。」殺死自己兒女,自己也自殺要同死,竟被認為:「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
嚴肅的親子心中,在此,像個任性的女生,甩杯子丟椅子的宣洩。7年來獨立照顧兒女,精疲力竭,國家社會有伸過援手嗎?
要不是走投無路,哪個媽媽會帶著幼兒同死?我們的法官認為:「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日後重反社會,會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已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得。」這位無力的媽媽,在他們的眼裏,成了愛殺人的江洋大盜,出來還會再殺人。判決死刑。
相似的親子自殺,加州的法庭會體會,沒死的媽媽,終生會自囚在無邊的痛苦。飽受的折磨,已多到無需再加上任何的處罰。我們的法官,行徑冷血?泯滅人性?
黑夜裏,有多少無助的母親在暗泣,想帶著心愛的孩子,一齊到那沒有憂慮的世界?
聰明的法官,你需要有多少隻耳才聽得到他們的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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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的親子心中?這是屬於日本的文化、民族性衍生的行為跟民族認同,我個人完全不認同(很怕有人因為將其神聖化,而產生更多憾事);但台灣的法官判死的定義我也無法認同亦無法理解(很多罪行惡大的竟被說可以教化?相比之下應該是走投無路的母親還比較可以教化才對吧)
(孩子的生命,不是父母的所有物,父母沒有權利決定孩子的死)
 
https://www.facebook.com/syzstudios/posts/21904476958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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