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16:09: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女子罹患思覺失調症,出現情色妄想等症狀,住進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未料住院期間反遭陳姓病友性侵,女子母親得知後勃然大怒,向陳男及竹東分院求償,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趁女子生病嘿咻、台大醫院未盡好照護義務,均有責任,判兩方應賠40萬元,全案確定。

女子從高二起出現幻聽、自言自語、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症狀,2011年起接受精神科治療,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缺損,思考鬆散、情色妄想明顯、難以控制性行為、性自主能力降低,住進松德療養院期間,與異性有諸多肢體接觸及性暗示行為。

經過藥物治療,女子稍有改善,而後卻舊疾復發,再度住院治療,與異性依舊維持親密互動,即使護理人員指正她也不以為意,還說「對方已經答應要和我結婚」。

第三度住院時,女子尋找年輕男病友聊天,摸對方大腿,甚至趁著護理人員在忙時,跑到病房廁所嘿咻。第四度住院期間,則主動尾隨男性工作人員巡房,主動擁抱或親吻病友。

母親為了保護她,不斷轉院治療,幾乎繞了半個台灣,2016年間,安排她住進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沒想到治療期間,她的症狀未痊癒,又喜歡上陳姓病友,2人三度啪啪啪,直到母親幫她接電話,聽到陳男說「我們有關係,你忘記了嗎?」才驚知愛女遭到糟蹋。

雖然女子表示喜歡陳男、想和他結婚,「他有問我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有射在裡面」、「一直想做愛」,但母親仍難以止住憤怒,堅持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惟難以證明違反女子意願,陳男獲得不起訴處分。

母親另對陳男及竹東分院提出民事求償告訴。陳男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女子有足夠的性自主判斷能力,且他本人也是中度精神病患,無法清楚判斷女子向他求歡、是否是因為她罹患精神病症所致。

竹東分院則表示,女子和病友出現不適當互動時,醫護人員均會提醒她院內規範,而當她與男病友發生肢體接觸,醫護則立刻將她帶到隔離室予以四肢約束,已妥善盡了防範監督與照護服務。

高院合議庭指出,陳男看到女子被醫護人員約束四肢,應可判斷女子因為精神病易與異性互動密切;至於陳男辯稱自己也是精神病患,無法判斷女子的行為,合議庭則認為陳男無法舉證,難以自圓其說。

竹東醫院部分,合議庭認為,醫院基於醫療契約,提供女子醫療照護服務,亦負有保護她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但竹東醫院卻未盡到此附隨義務,害女子遭到陳男不法性侵,應負賠償責任。

合議庭審酌後認定女子應獲40萬元賠償,由陳男及竹東分院負擔,但若其中一方已賠了40萬元,另一方就免除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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