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9
位於高雄鹽埕區新樂街的小吃名店「鴨肉珍」,3年前因兄弟不和驚傳分家,排行老三的創辦人吳登珍將「鴨肉珍」搬到五福路,老四吳龍男及子女則在富野路另開新店「鴨肉本」,兄弟倆還為了爭奪新樂街的「起家厝」對簿公堂。吳登珍指當年為照顧弟弟才將房屋借名登記給吳龍男,提告請求返還,一審原判他敗訴,但二審認為「鴨肉珍」並非兄弟合夥,而是吳登珍獨資經營,改判吳龍男應將新樂街房地還給吳登珍,全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談起官司逆轉勝,吳登珍之子吳閎至面露欣慰說「這是我們的起家厝,對我阿爸尤其意義重大,當然希望要回來讓我爸放心。」他說父親13歲就到高雄菜市場當學徒,學到獨門口味後自己開店,第二代也只有他從小就在店裡幫忙,沒想到出名後「大家都把工作辭了回來搶這間店!」現在既然已經分家各開各的店,就做好各自的生意,其他不願多談。
「鴨肉珍」在高雄飄香一甲子,原址位於高市鹽埕區老店林立的新樂街,創辦人為吳家老三、現年82歲的吳登珍。吳登珍是台南人,13歲就到高雄做工,後來落腳鹽埕區以推車賣陽春麵起家,當兵時就將麵攤交給二哥吳登有經營;1960年吳登珍退伍後,在哥哥的麵攤旁騎樓開起鴨肉攤賣鴨肉、冬粉,生意越來越好,老四吳龍男也到鴨肉攤幫忙。
數十年來,三兄弟靠著這一片生意興隆的店面積財置產,已各自擁有兩棟房子與其他土地,沒想到2016年10月間因吳龍男的兒子收錢時暗槓款項被發現,兩兄弟鬧翻,吳龍男先寄存證信函給吳登珍主張新樂街房屋所有權,要吳登珍將生財器具及原料搬走;吳登珍也不甘示弱,回寄存證信函否認合夥經營,並起訴請求吳龍男返還房地。
吳登珍起訴指出,新樂街房地是他在1972年出資向前屋主林張冬瓜購買,當時因母親交代他要照顧弟弟,他為向母親交代,才借名登記給吳龍男。吳登珍說,「鴨肉珍」當年是他獨資創立,不只生財器具是他購置,其他如財務報稅、鴨隻採購、肉燥處理、員工雇用等都由他一手包,吳龍男只負責非技術性雜事,屬受雇性質;他還強調「鴨肉珍」早期沒有招牌,就是因為大家都知道他是老闆,所以才以他的名字為鴨肉攤命名。
但吳龍男否認哥哥說法,表示他早從1954年起就到「麵攤」與吳登珍一起工作,後來兩兄弟在麵攤旁的騎樓另設鴨肉攤,二哥吳登有則繼續經營「麵攤」,但2攤位營收支出仍由吳登珍負責管理,吳登珍並以兩攤位營收輪流為3兄弟購置房產,因此他們兄弟間應為合夥關係,在此期間以2個攤位的收入購買的不動產,則是合夥利益的分配,主張新樂街房地並非吳登珍出資購買,也沒有借名登記一事等。
高雄地院一審時傳喚兩兄弟的弟媳,她證稱吳家三兄弟長期共同經營「鴨肉珍」及「麵攤」,由吳登珍掌管2攤位財務,並以2攤位營收輪流為3兄弟購置房產,後兩兄弟與老二吳登有分家,改由兩兄弟共同經營「鴨肉珍」,分家時已約明不動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法官因此判吳登珍敗訴。
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吳龍男聲稱自己在「鴨肉珍」從未支薪,是以勞務出資,但又不否認吳登珍出資且包辦店內大小事務,兩人付出顯然不成比例;再加上二審查證弟媳說詞與事實多已矛盾,認為吳登珍主張弟弟是他所雇用、房屋屬借名登記性質較為合理,改判吳登珍勝訴,可取回新樂街房地所有權。(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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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00:01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高雄報導
高市老字號小吃店「鴨肉珍」因兄弟不合分家,吳家老三、老四為「起家厝」鬧上法院。老三吳登珍稱當年因母親交代照顧弟弟,才把房屋借名登記給弟弟吳龍男,提告要求返還,一審敗訴,二審認定「鴨肉珍」是吳登珍獨資經營,改判吳龍男應將新樂街房地還給三哥,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鴨肉珍是高市鹽埕區排隊熱門名店;八十二歲吳登珍三年前向法院提告,指原本位於新樂街老店的房地是他在一九七二年出資購買,老店是他當年獨資起家,「鴨肉珍」早期沒招牌,後來用他的名字尾字「珍」命名。
吳龍男則稱,從一九五四年起就在「麵攤」與哥哥吳登珍一起工作,兄弟屬合夥關係,主張新樂街房地並非吳登珍出資購買。
由於吳龍男告訴法官自己在「鴨肉珍」從未支薪,是以勞務出資,也不否認吳登珍出資並處理店務,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兩人付出不成比例,認定吳登珍主張弟弟是他所雇用、房屋屬借名登記性質較合理,改判吳登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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