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中午在網路社團張貼一段錄影畫面,指前天18日朋友騎他改裝過的機車,在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轄區遭「編號 10116警員」刁難,並提出公路總局公文指控警員「濫權」。永康分局回應表示,車輛改裝是否已達違規程度,需要監理單位認定,但員警有權將改裝有違規之嫌車輛送交監理單位認定,網友在社團貼出員警畫面並指控濫權,一旦確認員警無濫權之實,分局支持員警提告。

 

貼文指稱,警員要求騎乘他機車的朋友靠邊停車,表明車頭上的「胎壓偵測器」有違法改裝,「擅自增減車身設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過他的朋友直接將車頭上的「胎壓偵測器」拔起,「發現無法刁偵測器後,轉為表示煞車拉桿有違規」。

 

網友指出,根據公路總局106年7月6日「開放機車相關設備變更」內有清楚明訂,煞車拉桿、胎壓偵測器「是明定可變更項目」,質疑「警員10116」依舊強調「你這個就是改裝,有問題可以去申訴」,投訴人稱當下已撥打110,與警政署投訴專線,並當場表明:「我都已經跟你確切的解釋,你又不聽,你這樣侵害人民權力,濫權執法」。還表示警員10116就轉而要辦我「毀謗」一直在那邊跳針說要我解釋「濫權」的意思,「卻重頭到尾都不讓我解釋」,他們要求填寫「異議單」,到場所有警察無人攜帶異議單。

 

警方表示,公路總局106年研商「開放機車相關設備變更」會議紀錄,有些係屬可變更項目改裝且無須納入檢驗項目,但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及第88條、有針對不同車型多項尺寸與改裝程度及騎乘規定,並非毫無限制,這輛機車有無違規將由監理單位裁處。

 

警方下午發出「攔查舉發疑似有改裝車輛一事說明」,表示對於當事人所述此案,將函詢主管機關查明,倘確非屬改裝情事,將主動撤銷此舉發通知單,以維當事人權益。

 

永康分局表示,王姓警員18日晚間6點左右巡邏途經永康區正強街,見重機車疑有改裝,請駕駛人停車受檢,稽查後發現該車煞車拉桿有變更,認有影響行車安全,依法取締告發;駕駛人不服,通知車主到場提出質疑,「員警有告知其可依程序進行申訴,以保障權益,員警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依法執行,無濫權之事實,改裝車輛影響車輛行車安全甚鉅,警察機關對於此類違規行為秉持嚴正執法,以維道路安全」。

 

網友指出,「10116警員(影片中未戴口罩者) 堅持要將我與另一員帶回所內(法辦?)」,後續派出所長在現場與我兩協調,表示他們申訴後即可撤銷,後續與友人將追究警員執法不當之行為,繼續追究」。他們也質疑警方「取締違規如果這麼用心,台南交通早翻轉」。

 

網友質問「警員10116,你的法律跟誰學的,一個合法改裝的拉桿,硬要開單,現場十位警員包圍民眾,要求翻閱民眾的手機(非法搜索),還語帶恐嚇不給看要法辦,要扣留手機?永康分局先是謊報勤物卻不到場,現在又值勤不帶異議單,濫權執法,非法搜索,轄區派出所會不會越來越誇張了?

 

網友事先將內容貼到臉書社團,並轉貼到台南市長黃偉哲、NPA 署長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等單位官方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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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最新公告分成4大項,像是引擎設備等部分,為了安全考量明訂不得變更,但是像是機車拉桿、煞車卡鉗或胎壓偵測器等一般配件,不需變更登記、也不需列入檢驗項目,可以合法上路,卻因此引發糾紛。騎士不滿的指出『根據106年7月6日「開放機車相關設備變更」內有清楚明訂【煞車拉桿、胎壓偵測器】是明定可變更項目!警員10116依舊強調「你這個就是改裝,有問題可以去申訴」(當下已撥打110,與警政署投訴專線)。我當場表明「我都已經跟你確切的解釋,你又不聽,你這樣侵害人民權力,濫權執法」!警員10116就轉而要辦我「毀謗」,一直在那邊跳針說要我解釋「濫權」的意思,卻重頭到尾都不讓我解釋。』

針對這件改裝糾紛,台南市交通組長張澤銘出面說明「全程是依法行政這個部分是無濫權之虞,如果認定之後是違規,當然就是我們舉發沒有問題,如果有不是改裝的部分我們會主動把罰單撤銷。」台南監理站則表示「機車煞車的拉桿改裝,它是屬於可變更項目的,但寬度不能超過1.3公尺。」而監理站在106年7月就將煞車拉桿,機車座墊及手機置物架等21項列為可變更設備不用納入檢驗。
   
因合法改裝煞車拉桿被警方攔下開單,但已表明煞車拉桿是屬於可變更的設備,反問警方違反哪一條規定,控訴員警濫權開單,而一句濫權點引爆衝突,騎士也拒簽收罰單,並將過程po網並表示『後續我與友人將繼續追究警員執法不當之行為!』

https://www.bc3ts.net/post/3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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