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嘉義豆奶攤民雄店107年間發生食品中毒群聚事件,並造成一名林姓碩士生死亡,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負責人劉寶猜等3人均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被告劉寶猜、郭懿德及吳雅萍分別為嘉義豆奶攤民雄店登記負責人、執行長及晚班店長,3人分別有綜理豆奶攤民雄店內各項事務,以及指揮員工任務分配及實際監督。

3名被告對店內關於製作「法式吐司」餐點的生蛋汁製程中,未盡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仍由員工在生蛋汁製程中發生蛋殼掉落鋼盆逕行撿起、生蛋汁長時間處於室溫狀態、重複留用剩餘生蛋汁等增加生蛋汁污染與滋生沙門氏菌風險,且未建立烹調標準作業流程,導致細菌殘存可能性。

因此,107年4月間前往豆奶攤民雄店用餐的陳姓顧客等52人,在食用店內供應的「法式吐司」餐點,事後均出現發燒、噁心、嘔吐、腹痛及腹瀉等症狀;顧客之一的中正大學林姓碩士生於107年4月22日凌晨前往食用「法式吐司」餐點,返回宿舍出現嘔吐等食品中毒傷害,於同月24日深夜被發現倒臥於宿舍房間內已無生命跡象。

嘉義地方法院審酌3名被告犯後並未坦承全部犯行,兼考量事後積極與大多數被害人及碩士生家屬(提告後已撤回告訴)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因此,3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均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另就林姓碩士生死亡部分,法官參酌解剖報告、法醫師、死者友人等人證述,以及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函文,認定這起沙門氏桿菌造成食物中毒,應不至於死亡

法醫證稱主要因死者未就醫,併發腸胃炎反應外,再因長時間未進食、未補充液體養分、併有脫水現象,進而造成沙門氏菌全身侵犯性感染。依林生身體狀況,若即時就醫補充營養及水分,在一般情形下,應不至於產生死亡結果,因此,林生死亡結果,難以直接歸責於被告等人。

至於另一被告郭建志為嘉義豆奶攤「文化店」總店負責人,經傳喚多名豆奶攤民雄店員工作證及參照其他事證,很難認定他有實際參與豆奶攤民雄店經營管理事務,因此判決無罪。(編輯:陳俊碩)1090821

 

 

嘉義豆奶攤民雄店前年4月發生食品中毒,造成就讀中正大學研究所的林姓研究生死亡、52人就醫,嘉義地院今天判決該店劉姓負責人、郭姓執行長2人及吳姓員工,依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各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嘉義總店郭姓負責人無罪。

 

林姓碩士生父親獲悉後表示,「判決太輕了」,非常不利於食品安全提升,法官判決只聽對方律師脫罪之詞而已。

 

「沒辦法了!」林父表示,他跟妻子長期壓力煎熬,迫於無奈,聽律師建議和解了,已經無權上訴衛生局應該是也不會上訴,司法黑暗,小老百姓無辜無奈,若有機會,很想當食安義工,希望台灣不要再有食安中毒者。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表示,本案參酌解剖報告、法醫、死者友人等證述,以及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之函文,認定本件沙門氏桿菌造成食物中毒,至多僅造成嘔吐、腹瀉、發燒等情形,應不至於死亡;法醫也證實,死者因未就醫,併發腸胃炎反應外,再因長時間未進食、未補充液體養分、造成脫水現象,沙門氏菌全身性感染。

 

院方認為,林姓研究生若即時就醫、補充營養及水份,應不致死亡,因此被害人死亡結果,難直接歸責郭、劉、吳等人,因此無法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判刑;另嘉義豆奶攤「文化店」總店郭負責人,未實際參與豆奶攤民雄店內經營管理,故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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