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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保宏

去年1月台南市發生一起女童遭虐死案,其中女嬰生母的表姊薛彗昀,她誆稱嬰靈作祟,竟狠心將年僅1歲半的外甥女虐待致死,經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遭判處無期徒刑,目前遭羈押在台南看守所。薛女曾向檢方反映,多次遭室友掌摑,經調查後出手打人的女獄友,就是去年涉嫌縱火燒死父親醫科女劉瑀涵。

 

法院判決指出,薛女和劉女均因涉及案件遭羈押在台南看守所,2人是同舍房室友。去年9月10日晚間6點多左右,劉女向薛女借用郵票遭到拒絕,沒想卻惱羞成怒,憤而出手毆打薛女臉部,導致出現紅腫等傷害。

 

同年12月19日上午10點多,員警前往看守所製作筆錄,正當劉女準備進入偵訊室之前,她看見薛女坐在走廊等候椅上,再度出手打了其右臉1下;問訊結束後,劉女再次經過薛女旁邊,又2度出手甩她巴掌。

 

全案經由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劉女已是成年人,卻不知控制自我情緒,僅因細故糾紛就出手毆打薛女導致對方受傷。念在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最後依2個傷害罪,判處拘役合併執行40日,得易科罰金。

 

至於2名當事人身分,分別均涉及重大刑案。其中打人的劉姓女子,她原是醫學院畢業的高材生,不料畢業後卻一直待在家,常和家人發生爭執,於是在去年5月份而買汽油返家縱火,導致父親逃生不及遭活活燒死,母親和弟弟則是灼傷。一審法院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處劉女12年徒刑,全案目前正由台南高分院審理中。

 

被打的薛姓女子,則是在去年1月,假借表妹曾墮胎過而誆稱有「嬰靈附身」在1歲多的外甥女身上,竟夥同何姓丈夫和李姓友人,聯手將女嬰虐死。法院審理後,儘管薛女友思覺失調症,但經鑑定病情不影響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因此判處她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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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論罪及量刑摘要如下:
一、主文
薛彗昀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何耿賢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捌年。
李嘉偉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之愛的小手壹支(已斷裂)、藤條壹支(已斷裂)、塑膠管壹支(已斷裂)、不求人木棍貳支、衣架壹支,均沒收。
二、事實摘要
未成年之生母甲女(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離婚後獨自撫養乙女嬰,並自107年11月7日前某日起,帶同乙女嬰借住於其表姊薛彗昀位在臺南市開元路的租屋處,與成年人薛彗昀、其夫何耿賢、友人李嘉偉共同居住,其等間具有緊密生活共同體之關係,亦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家庭成員關係。薛彗昀、何耿賢、李嘉偉3人及未成年之甲女,均明知乙女嬰為年僅1歲6個月左右,不具自理生活能力、需人照顧之兒童,卻為以下之犯行:
(一)自108年1月1日起,共同基於對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即妨害幼童自然發育)之犯意聯絡,由薛彗昀假借甲女前曾墮胎,以此虛構該墮胎嬰靈附身乙女嬰身上,再佯以「李芸熙」名義在其等「吃喝拉撒睡」臉書群組中告知何耿賢、李嘉偉、甲女,並謊稱:乙女嬰晚上不能睡,每日只能吃1次,否則嬰靈會更加壯大,因而危害眾人。薛彗昀並於108年1月8日起謊稱,因嬰靈作亂而導致車禍事故,但因嬰靈作亂而使被害人生命跡象極不穩定,為不使嬰靈壯大,須使乙女嬰晚上不能睡,每日只能吃1次等語。故其等4人即輪流阻止乙女嬰入睡,一見到乙女嬰出現睡意或入眠,即以指甲捏肉、掌打、或手持「不求人」、「愛的小手」等物,毆打僅包覆尿褲、未著任何衣物之乙女嬰手、腳及屁股等身體各部位,且每日僅餵食乙女嬰1次、180c.c.奶粉的,以此上開方式凌虐乙女嬰,造成乙女嬰身體多處瘀血、瘀青,且營養狀況逐漸惡化,期間(即108年1月8日至14日間),李嘉偉及何耿賢為阻止乙女嬰入睡,於情緒暴怒下,甚至將乙女嬰抱起,摔在鋪設棉被之床板等處;且甲女亦曾將乙女嬰與薛彗昀所飼養之幼犬,一同關在狗籠內。一再反覆以前開方式,對乙女嬰施以非人道之凌虐,造成乙女嬰身體遍滿瘀血、瘀青、及左腦頂部蜘蛛膜下出血等傷勢,營養狀況則接近臨界線。
(二)於108年1月15日凌晨,薛彗昀等4人主觀上雖已預見乙女嬰甫年滿1歲6個月,如繼續施以凌虐(不餵食、不能睡覺、要一直哭),甚至加以身體上毆打等行為,將導致乙女嬰死亡之結果,竟將其等妨害幼童發育之犯意聯絡,升高為縱然造成乙女嬰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甲女以鞭打等方式,阻止乙女嬰入睡,並一直哭;嗣李嘉偉自該(15)日凌晨2時許起至5時許止,以「愛的小手」等物,憤而重手暴打乙女嬰胸、腹及背部等身體部位,連續約3小時之久,造成乙女嬰受有胸部、背部長條狀瘀血瘀青等傷害;繼由薛彗昀、何耿賢接手,再以毆打之方式,阻止乙女嬰入睡。直至天亮即早上約6時多許,始行罷手,而各自就寢。直至同(15)日17時許,其等4人先後睡醒後,雖發見乙女嬰已體溫下降、眼睛翻吊、生命跡象極為微弱,但均視若無睹,仍出門變賣薛彗昀之手機再前往KTV唱歌。期間,李嘉偉因乙女嬰已30多小時未進食,而餵食乙女嬰清粥,然乙女嬰終因「大面積之瘀傷,造中央血管(主動脈)之血液貯積於周邊組織中,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而其等4人於確認乙女嬰死亡後,因討論如何卸責,遲至同(15)日21時49分許,始由李嘉偉駕車,由甲女將乙女嬰抱至臺南市民生路「郭綜合醫院」急診室求救。嗣經醫生急救後,乙女嬰仍於同(15)日22時32分宣告不治死亡。
三、理由:
  被告3人雖均否認有殺人故意,然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被告薛彗昀等4人就本案起因、案發過程、使用之兇器、下手力量之輕重、乙女嬰受傷情況,並被告薛彗昀等4人攻擊後之後續動作等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堪認被告薛彗昀等4人先共同基於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即妨害幼童自然發育)之犯意聯絡,嗣於108年1月15日凌晨,其等犯意聯絡升高為縱然造成乙女嬰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並因而造成乙女嬰死亡之結果。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
(1)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其等殺害乙女嬰之行為,雖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論處。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薛彗昀等3人,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修正前)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嫌等語,然因本案已犯意升高為不確定殺人故意,依吸收之法理,僅論以犯意升高者即刑法第271條第1項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不另論前開2罪。又被告3人及甲女,就前開不確定故意殺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3人均為成年人,與少年甲女,共同故意對兒童乙女嬰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分別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刑法總則加重及分則加重之情形,爰分別就刑法第271條第1項法定本刑中,除死刑、無期徒刑外之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及遞加重其刑。
(2)又參酌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認被告薛彗昀雖然罹患「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而受該病症之「奇特信念或魔奇式的思考」與「奇特、自我中心的行為」影響,但根據臺灣精神醫學會司法精神醫學學術小組所建議的刑責能力判準,並未達到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所以尚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量刑:
(1)被告薛彗昀為本案犯行之主導者,利用虛構「李芸熙」等進行多重角色扮演,以為操弄、煽動、挑唆被告何耿賢、李嘉偉及甲女,惡性最為重大。惟慮及其患有「思覺失調型人格障礙症」,並因該精神疾病之「奇特信念或魔奇式的思考」與「奇特、自我中心的行為」影響,而為本案之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薛彗昀犯行部分,應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被告李嘉偉為108年1月15日實際虐打乙女嬰最為兇殘之人,為本案主要執行者。惟念及其是在「團體迷思」情形下,並沈迷在「李芸熙」愛情騙局,以致盲目跟從;且最後尚知主張將乙女嬰送醫,及平日對於乙女嬰亦有照料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李嘉偉犯行部分,亦應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3)被告何耿賢雖共同參與本案犯行,惟念其亦因「團體迷思」始盲從為本案犯行,並於乙女嬰死亡後,隨即主張要送醫急救,又就本案而言,被告何耿賢參與程度最低,相較於其他人對於乙女嬰施虐情事,亦屬較為末端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何耿賢部分,應予以量處有期徒刑18年。

 

台南市北區1歲半女童去年初遭年僅17歲的生母薛女、20歲的表... - 爆料公社

台南市北區1歲半女童去年初遭年僅17歲的生母薛女、20歲的表姨媽薛彗昀、25歲的表姨丈何耿賢、及27歲的友人李嘉偉凌虐致死3人更假藉女童生母曾墮胎,以此虛構該墮胎嬰靈附身在女嬰身上,嬰靈作祟,晚間不讓女童睡覺、喝牛奶,女童不堪哭鬧用指甲捏肉、掌打、不求人施虐,直到KTV玩樂內察覺女嬰死亡,4人擔心被關,甚至討論分屍、棄屍,最後薛姓生母要求送醫,女童已不治.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為,薛女在網路上化名「李芸熙」扮演多重角色,操弄、煽動、唆使女童生母、丈夫及友人施虐,惡性最為重大,李虐打女童最為凶殘,是主要執行者,因此判處薛彗昀、李嘉偉2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何耿賢參與程度較低,主張送醫,則判18年有期徒刑。

https://web.bc3ts.net/post/406384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被告家暴殺害尊親屬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被告家暴殺害尊親屬等案件新聞稿

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劉瑀涵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貳年。

貳、事實摘要
       劉瑀涵於108 年5 月15日 晚上11時許,在住家內,因細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知汽油為易燃物,倘點火可能燒燬住宅,並使同住之父母及胞弟逃生不及,有發生窒息或燒死之結果,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縱因此發生有人死亡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犯意,前往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17.48 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桶內,再於16日凌晨4 時8 分許,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1 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引燃後,即駕車逃逸,嗣消防人員於4 時45分許迅速撲滅火勢,故住宅之主要效用尚未達燒燬之程度而未遂,但其弟因此受有一氧化碳意外毒性作用及喉嚨痛等傷害,其母則受有雙側下肢及會陰燙傷、體表面積33﹪、合併吸入性灼傷及左下肢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其父則因吸入過多濃煙,引發燒燙傷併吸入性嗆傷而死亡。

參、理由:
      被告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意旨則主張被告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參酌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再觀諸被告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被告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被告有放火動機,復綜合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應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再查,被告是選擇性將汽油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尚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酌成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被告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不罰之情形,故被告及辯護意旨,上開所辯,均無可採。

肆、論罪科刑: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2 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正,並已於108 年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同法第272 條、第271條第2 項、第1 項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均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是以一放火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 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確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故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先加後減。

       法院審酌被告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顯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為任何救護,即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倖存之被害人即被告之母與弟,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被告有機會就醫治療,再審酌被告犯本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係大學醫學系畢業,犯後坦承部分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

       又本案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被告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被告放火行為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本院審理期間開始展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治療之實益低,故本院認在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法院依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併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化,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發布日期 : 108-12-18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家暴殺害尊親屬等案件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2163-b30a8-1.html

 

 

劉姓女子疑考不上醫師職照,放火燒屋,但她利用檢警沒有直接證據,冷靜應訊。(記者王捷翻攝)

劉姓女子疑考不上醫師職照,放火燒屋,但她利用檢警沒有直接證據,冷靜應訊。(記者王捷翻攝)

2019-07-04 13:12:2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考不上醫生執照的劉姓女子,5月15日深夜與母親吵架,憤而買汽油縱火燒屋,讓劉父則命喪火窟,劉女面對偵訊,即使檢方出示劉女拿著塑膠桶買汽油的畫面,劉女仍冷靜應訊稱,有去加油站,但是買汽油是想燒自己的車,又問劉女到底拿汽油桶去家裡做什麼?劉女則堅稱「那不是汽油桶,不知道裡面裝什麼」,雖然檢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女放火,但依行車紀錄器、火災調查資料,南檢提起公訴,並依據殺害直系親屬罪求處重刑,移審後後地院裁定延續羈押。

今年5月16日凌晨4時許,台南永康一棟透天住宅傳出火災,當時屋主劉男命喪火窟,劉女則在屋外情緒崩潰,抱著家屬痛哭,當時完全沒人知道她就是涉嫌縱火殺父的兇手。劉女凌晨與母親吵架後,就到開車到加油站買了500元汽油回家放火,之後就開車北上逃逸,所幸在半路拋錨,才搭計程車回到事發現場。

檢方從劉女凌晨開車出門,在高速公路上拋錨的細節中,懷疑劉女劉女在案發時不在屋內涉嫌重大,當時指揮警方先以「相關親屬」的身分,將劉女留在警所,另一派人馬則蒐集加油站監視器、火災調查報告,在劉女提出警職法「盤查身分以三小為限」的抗議時,及時請到拘票。

不過劉女當時面對檢方提問,表示不知情、沒有拿汽油桶,即使警方出示加油站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還有多位證人證詞,劉女仍未鬆口。

拖吊車司機供稱,16日凌晨5時許,他接到派工,要去高速公路新營路段拖劉女的車,車子頭前保桿有留下撞擊凹痕,他好奇一個小女生怎麼凌晨獨自開車,劉女原本聲稱他要去新竹找舅舅,不久又隨即改口,他急著要回台南,因此就叫了計程車。

另外,加油站工讀生說,16日凌晨3點多,到加油站買500元的92汽油,當時劉女戴口罩,把油加入透明桶子後,劉女還說沒錢,又先離開領錢才回到加油站,因此印象很深。

但是,劉女對此堅稱,透明方桶不是汽油桶,裡面裝什麼也不知道,她去買油是為了想燒車子,開車北上是為了找舅舅。不過檢方依據消防局調查報告,判斷是人為縱火,與劉女提著汽油進去的時間差不多,因此對劉女提起殺害直系親屬公訴,向地院求處重刑,未來劉女的刑期,會在無期徒刑與死刑間擺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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