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4

〔記者洪素卿、蔡政珉/綜合報導〕生產「山水米」的泉順食品去年因為使用進口米混裝台灣米販售,遭農委會下重手廢止糧商登記。不過,農委會昨日證實,行政院訴願會已撤銷該項撤照懲處,農委會也恢復泉順公司的糧商登記。

  • 生產山水米的泉順食品公司因屢次混米,去年底被農委會撤銷糧商登記證,業者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會已撤銷該處分。(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

    生產山水米的泉順食品公司因屢次混米,去年底被農委會撤銷糧商登記證,業者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會已撤銷該處分。(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

去年四犯 被農委會處分

泉順食品是在去年八月爆發以進口米標示台灣米銷售事件,當時農委會擴大稽查後,共查獲三件混米,後來農委會公布稍早前已抽樣的檢驗結果,泉順違規再添一筆,便依據去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的「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規定,認定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累計四件產品受處分,構成糧食管理法廢止糧商登記條件,因此於去年十二月十一日廢止該公司糧商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泉順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會審議認為,泉順公司四件違法中,有三件在去年八月廿九日取樣,九月廿三日裁處;至於第四次遭受裁罰的時間雖然較晚,其樣本卻是早在當年八月十九日就已取樣,只是拖到十月廿一日才公布、裁處,亦即業者在前三次受罰後,即便想要改善,但農委會老早已取走樣本,業者根本沒有改善機會、相當於直接累計第四次犯規,因此決定撤銷農委會廢照的懲處。

消基會痛批農委會無作為

對於訴願會的決定,農委會默默接受,立即恢復泉順證照。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則批評,農委會隨即恢復泉順糧商登記,而沒有考慮採行其他措施的作法,令人痛心;訴願會在考量程序正義的同時,似乎不應該忽略泉順違規情節其實相當重大,其混米的作為等同「詐欺」﹔且泉順過去累計高達二十多次違規,根本就是慣犯,因此,並非沒有維持原處分的空間。而且當初業者有高達八、九張證照,還是用其他牌照在賣米,消費者才是最大受害者。

泉順食品總經理葉淑蕙說,公司去年遭受很大的衝擊,等事過境遷後再做回應;泉順董事長李東朝則說,他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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