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6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常買海外藥品或醫療器材的民眾注意了!財政部關務署表示,7月1日起,民眾海外郵購、或請海外友人郵寄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台,須事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倘若未經核准即寄送回台,將予退貨或直接沒入銷毀。

民眾出國旅遊時,常會攜帶國外藥品回台,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民眾自海外攜回藥品,若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數量,即可免輸入許可證逕自放行;郵寄海外藥品與醫療器材亦適用此規定。然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去年4月1日的公函,今年7月1日起以郵寄方式寄送藥品回國,不再適用免輸入許可證規定。

海關表示,民眾下月起若以郵局包裹自國外寄送處方藥品、非處方藥品(如萬金油、正露丸、胃藥等)及隱形眼鏡等進口,必須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事先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倘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將被認定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依規定查獲的禁藥應沒入銷毀。

而民眾攜帶回台的醫療器材,若未經核准輸入,則依藥事法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退貨即沒入銷毀。海關官員呼籲,如果要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必須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後再辦理通關,以免遭受無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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